•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党政机关 >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罚〔2021〕1号

时间:2021-11-10 09:55:5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韶关市凤翔农业有限公司新型环保节能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440200590145604Q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社主村煤山脚下

负责人:游城武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9日,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砖厂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现场监测时你公司砖厂正在生产。2020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根据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20年11月4日移交的《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0〕第040号)显示,你公司砖厂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烟尘折算平均排放浓度为82.3mg/m3,氮氧化物折算平均排放浓度为334mg/m3,二氧化硫折算平均排放浓度为796mg/m3,超过了你公司砖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排放浓度限值(烟尘30mg/m³,氮氧化物200mg/m³,二氧化硫300mg/m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0)第040号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申辩书》。经审核,你单位提出的《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标准修改单已发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积极开展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等理由,不属于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而且我局在裁量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裁量标准时,依法综合考虑的因素中已经包括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在处罚裁量额度内予以从轻适用。综上所述,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合理。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20〕8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免除行政处罚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类第(三)条第2款第(2)项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两个及以上污染物因子均超标3 倍以下(含本数)的,处以4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砖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技科领取《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邮政编码:512026

联系人:何志先             联系电话:0751-8775550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6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