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韶关市司法局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二、 部门主要职责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韶关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5年决算组成单位1个,是韶关市司法局,内设机构9个,分别为:政治处、办公室、计财装备科、宣教科、基层科、公律科、司法鉴定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管理科和社区矫正科。
(二)部门主要职责
韶关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等等。
第二部分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应该公开的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格式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度总收入1157.1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 1157.1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1156.49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27.87万元,下降2.35%。主要原因:2015年原司法学校在职职工已分流到各单位,我局不用代管,因经费不拨到我局账户收入减少。
2.上级补助收入 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此项收入。
3.事业收入 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此项收入。
4.经营收入 0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没有此项收入。
5.其他收入 0.6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51.39万元,下降98.8%。主要原因:按财政部门要求2015司法考试考务费、国有出租铺面返拨收入两项费用由其他收入归为财政拨款收入,则其他收入大大减少。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度总支出1174.68 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174.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1.9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两新”组织党建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8.32万元,增长230.1%,主要原因是2015年新增了公务交通补贴支出7.78万元,“两新”组织增加0.54万元。
2.公共安全支出770.1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及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基层司法业务支出、普法宣传支出、法律援助支出、日常办公支出、其他司法支,比上年决算数减少40.39万元,下降4.98%,主要原因是2015年原司法学校在职职工已分流到各单位,我局不用代管,减少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29.7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老干的退休工资和抚恤金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9.4万元,增长9.79%,主要原因:1.增加了原司法学校退休老干和原国资律师所退休干部的退休费;2.抚恤金增加。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14万元,主要用于离休老干的医疗费用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3.83万元,下降89.09%,主要原因是离休老干住院报销费用减少。
5.住房保障支出42.2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7.13万元,增长20.28%,主要原因是1、在职干部工资提高,公积金也提高;2增加了在职干部人数。
6.其他支出16.49万元,主要用于原国资律师所退休干部退休费,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6.49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弥补退休干部退休费增资缺口。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156.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1156.49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48.29万元,增4.36 %;主要原因是2015年决算收入数中的“两新”党建经费、公务交通补贴、抚恤金、中省转移支付资金未列入2015年的预算收入,因此决算数大于预算数;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0万元,我局一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174.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74.68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66.48万元,增长5.99 %;主要原因是2015年决算支出数中的“两新”党建经费支出、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抚恤金支出、中省转移支付资金支出未纳入2015年的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我局一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分功能科目看,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11.9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维修金支出和“两新”组织党建支出;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支出(款)770.1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及工勤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基层司法业务支出、普法宣传支出、法律援助支出、日常办公支出、其他司法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款)329.7万元,主要用于退休老干的退休工资和抚恤金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42.28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其他支出16.49万元,主要用于原国资律师所退休干部退休费。
三、201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韶关市司法局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7.98万元,完成预算27万元的66.59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万元,完成预算15万元的93.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98万元,完成预算12万元的33.16%。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大幅减少。
与上年相比,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0.93万元,下降4.92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07万元,下降0.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86 万元,下降17.77 %。我局今年无因公出国(境)费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加强车辆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万元,占77.86%;公务接待费支出3.98万元,占22.142 %。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部门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1)参加0会议支出0万元;(2)出国谈判、工作磋商支出0万元;(3)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14万元,2015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购买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费及燃料汽油费。
3.公务接待费支出3.98万元,主要用于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的接待。2015年,本部门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45次,接待人数约900人次。主要包括上下级机关和兄弟市对口业务部门来宾。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4.03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减少3.08万元,降低2.63%。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三公”经费支出有所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1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1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5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5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5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4.其他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2015年度我局没有绩效评价项目,故没有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普法宣传经费:反映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基层司法业务经费(社矫安帮):反映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安置并提供帮助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基层司法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反映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活动的支出。
韶关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