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保公司在业务所在地要有固定经营场所, 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等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书面告知情况, 截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共有 66 家电梯维保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了 169 个许可证地点及驻点的基本资源条件信。通过现场和材料核实,现将有关告知信息(见附件)予以公示,以供广大电梯使用管理人选择合法的电梯维保公司。
同时,对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维保的公司予以提醒,凡未具备维保所需的基本资源条件并书面告知我局的,一经发现将按《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2025年度韶关市电梯维保公司及驻点基本资源条件告知信息表.xls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