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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8期)

时间:2023-07-05 10:14:16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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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食品监督抽检。本次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和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食品监督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19类食品共23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合格232批次,不合格7批次(抽检明细详见附件)。其中,合格食品包括:餐饮食品110批次、调味品30批次、粮食加工品27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7批次、豆制品8批次、酒类7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乳制品4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4批次、肉制品3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蛋制品2批次、食糖2批次、水产制品2批次、糕点2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5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不合格问题主要检出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和食品添加剂等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存在问题

  (一)非食用物质问题

  南雄市雄州街道文章河粉档销售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农兽药残留问题

  1.韶关市曲江区丽平蔬菜店销售的豇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韶关市曲江区何三妹水果档销售的柑(沃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浈江区刘君秀蔬菜档销售的葱(红头葱),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韶关市宏昌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沙洲尾分公司销售的菜豆(四季豆),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1.浈江区旺景轩酒楼销售的腌萝卜,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韶关市宏昌众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沙洲尾分公司销售的辣椒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1.6-苄基腺嘌呤(6-BA):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2.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一种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豇豆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3.噻虫嗪: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在荚可食类豆类蔬菜(菜豆、食荚豌豆除外)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豇豆中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4.噻虫胺: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豇豆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5.联苯菊酯:联苯菊酯为一种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属于低毒性或中等毒性、高效低残留型农药。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联苯菊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联苯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橙、柑、橘中联苯菊酯最大残留量为0.05mg/kg。柑(沃柑)中联苯菊酯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农药。

  6.水胺硫磷:水胺硫磷是一种广谱、高效、高毒性、低残留的硫代磷酰胺类杀虫剂,兼具胃毒和杀卵作用,主要用于防治果树、水稻和棉花害虫。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水胺硫磷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水胺硫磷在鳞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水胺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值以下

  7.糖精钠(以糖精计):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酱腌菜中糖精钠(以糖精计)最大使用量为0.15g/kg。酱腌菜中糖精钠(以糖精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商家为增加甜度,改善口感,且不了解相关标准,从而超限量使用甜味剂。

  8.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摄入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辣椒粉中不得使用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等物质。辣椒粉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了改善产品色泽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

  9.吡虫啉:吡虫啉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菜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菜豆中吡虫啉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三、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附件:1.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明细表(7批).xls

  2.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明细表(232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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