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援企稳岗工资补贴申办工作指引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生产、配送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或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的企业(防控物资参考清单见附件4),或经市工信或发改部门确认的清单企业(见附件5)。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在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领时间: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
(三)申请资料
1.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1);
2.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1-2);
3.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人社部门应核验信息
1.查核是否属于本地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核企业登记状态和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新招用人员社保缴费记录。
企业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资金优先从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市财政分配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内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五类企业成功介绍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一个月以上工资的,可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五类企业指: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行业)、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申领时间: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
(三)申请资料
1.疫情防控期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附件2-1);
2.疫情防控期间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2);
3.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4.就业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函)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5.企业发放吸纳就业人员的工资单复印件(应当有职工的签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银行支付流水。
(四)人社部门应核验信息
1.查核接收企业是否属五类企业;
2.查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登记状态和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核查用工企业的登记状态、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申请程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资金从市财政分配各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援企稳岗工资补贴
(一)补贴对象
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工资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了正常工资待遇的企业。
补贴标准为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月计薪天数(即21.75天)×职工住院接受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天数。
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原则上不计入补贴期。由于特殊原因企业提前复工的,提供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纳入补贴期。
申领时间:疫情防控期间至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
(三)申请资料
1.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工资补贴申请表(附件3-1);
2.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人员的花名册(附件3-2);
3.因疫情接受治疗的职工提供住院记录或诊断证明书等材料;被实行集中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或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及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被实行居家隔离的职工提供所在地社区(居委)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4.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为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的,提供该时间段内企业复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人社部门应核验信息
1.查核企业登记状态和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查核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五)申请程序
企业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资金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金中列支。
四、办理方式
疫情防控期间为更好保障企业群众在线办事,减少人员跑动和聚集,助力打赢全省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不见面”办理服务,申办单位可以将符合申办条件的资料邮寄到所属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1.浈江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浈江区文化街10号,电话:0751-8891690
2.武江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韶关市武江区芙蓉北路70号,电话:0751-8630019
3.曲江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曲江区马坝镇狮岩路1号,电话:0751-6696096
4.乐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乐昌市公主下路70号,电话:0751-5550289、0751-5551177
5.南雄市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南雄市雄州街道朝阳南路299号南雄市人社局一楼,电话:0751-3822482、0751-3888101;
6.仁化县就业服务中心,地址:仁化县新城路59号,电话:0751-6353465
7.始兴县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南,电话:0751-3311503
8.翁源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翁源县朝阳路19号,电话:0751-2873439
9.新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松园村人力资源市场7楼,电话:0751-2284375
10.乳源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乳源县鹰峰东路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751-5362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