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二、 部门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概况
(一)
部门机构设置
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2016年决算组成单位共1个。因历史原因,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开始独立编报部门决算。根据《关于印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韶机编办[2013]110号),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按照三定方案没有内设机构。
(二)部门主要职责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主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
根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管理;根据办案需要组成仲裁庭,依法受理立案和调解、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业务培训。
4.
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工作。
5.
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6.
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部分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各部门应当公开8张部门决算表格,包括:1.收支总表(3张),即:《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2.财政拨款收支表(5张),即:《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具体格式见附表)
第三部分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格式如下: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度总收入134.5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34.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财政拨款收入134.53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26万元,下降0.93 %。主要原因:一是收入的标准与上年度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二是收入的内容也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
2
.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一是本单位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款,二是本年度没有发生需上级部门补助经费的事项。
3
.事业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 万元,增长(下降)0 %。主要原因:一是一是本单位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款,二是本单位没有收费的事项。
4
.经营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一是一是本单位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款,二是本单位没有经营的事项。
5
.其他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一是本单位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款,二是本单位没有其他收入的事项。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度总支出134.5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34.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2.44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的公务交通补贴和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32.44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16年开始发放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和房屋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2015年没有发生此项费用。
2.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95.23万元,主要支出项目有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比上年决算数增加27.85万元,增长41.33%,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提高。
3.
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6.86万元,主要支出项目为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比上年度决算数增加1.3万元,增长23.38%,主要原因是缴交的标准提高了。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表说明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说明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134.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4.5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6.38万元,增长37.07%;主要原因是2016年开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和房屋维修与物业管理补贴,并补发了以前年度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关项目的业务事项。
(二)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说明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134.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53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6.38万元,增长37.07%;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2016年开始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和房屋维修与物业管理补贴,并补发了以前年度的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关项目的业务事项。
分功能科目看,
一般公共服务(类)
人大事务(款)
32.44
万元,主要用于公务交通补贴和房屋维修与物业管理
补贴
;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款)8.19万元,主要用于本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款)87.05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
(款)6.86万元,主要用于缴交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6年度“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22万元,完成预算5.1万元的82.75 %。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5万元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2.06万元,完成预算2.5万元的82.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16万元,完成预算2.1万元的102.86%。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与上年相比,2016年度
“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25万元,下降22.85 %。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增加)0 万元,
下降(增长)0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0.6万元,
下降22.56%;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65万元,
下降23.13 %。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与上年度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
年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6万元,占48.82%;公务接待费支出2.16万元,占51.18%。具体情况如下:
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本部门出国团组0个、累计0人次。开支内容包括:(1)参加会议支出0万元;(2)出国谈判、工作磋商支出0万元;(3)境外业务培训及考察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支出2.06万元,2016年本部门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保密、通信等公务用车。
3.
公务接待费支出2.16万元,主要用于职工早餐和午餐就业补贴和上级单位检查和相关单位交流工作等方面的接待。2016年,本部门共接待国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 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28次,接待人数共343人。主要包括职工就餐。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
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82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比上年增加16.56万元,增长161.40%。主要原因是:2016年开始发放
公务交通补贴和房屋维修与物业管理补贴,并补发了以前年度的支出
。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
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工作)、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
年,本单位没有项目资金收入支出,不需要进行预算绩效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各部门需对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格式如下:(以下专业名词解释供参考,各部门可以根据公开内容中涉及的专业名词自行予以增减)
一、
财政拨款收入:
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
指事业事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面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这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
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