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我市制定本并出台了《韶关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其殡葬基本服务一律由政府免费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免费对象范围将扩大到非户籍地居民(人口)。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包括七个项目,即(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三)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树葬);(四)遗体消毒;(五)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六)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七)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细则》规定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是按照省、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的。我市的标准确定为:全套式1500元/具,超出免费项目及标准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及费用由丧属承担。
《细则》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在丧事办理过程中,丧属或丧事操办人须向殡仪馆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是:(一)逝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二)丧属或丧事操办人本人身份证明。
《细则》还规定,我市户籍居民在户籍地外去世且遗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又未享受当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待遇的,其基本服务费用垫付部分可循下列途径解决:(一)属武江、浈江、曲江三区户籍的,分别向本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殡仪馆按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后,报本区财政局核销。(二)属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新丰县、翁源县、南雄市、乐昌市七县(市)户籍的,分别向七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属地县(市)殡仪馆按本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后,报本县(市)财政局核销。
《细则》施行的时间是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