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
韶民发〔2016〕1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199号),为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全面提高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期生活救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救助期限15天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期限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由原来每人每天1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提高为每人每天20元和1斤大米、救助期限3个月。
三、因灾“全倒户”重建补助标准。因灾“全倒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市县财政对因灾“全倒户”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0元,市、县各承担5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补助25000元),市、县各承担10000元(五保户、孤儿每户各承担12500元)。
四、因灾“重损户”修缮补助标准。因灾“重损户”农房修缮补助资金由原来每户补助1000元提高到每户补助2000元。
五、因灾遇难(失踪)人员家属抚慰金标准。由原来每个遇难(失踪)人员8000元提高到20000元,发给其亲属。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令春荒生活救助由原来按人均90元标准提高到按人均150元的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