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
韶民救[2015]3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1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http://www.sgmz.gov.cn/uploadfile/2016/1104/2016110403145144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