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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

时间:2016-11-17 00:00:00 来源:民政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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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3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逐步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调结构、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力量。

 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老年人产品用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全市养老机构、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三、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内容,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是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配套。

二是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城市养老机构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着力推进农村敬老院、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2017年底前至少建成2所以上区域性敬老院。

三是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四是支持社会力举办养老机构,积极制定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五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六是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全市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和服务需求信息系统,建设以网络为支撑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并与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互联互通。

七是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整合发展,加强医疗卫生与居家养老相结合,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推进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

八是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继续教育、职称和就业培训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政策。

九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政策措施。

十是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制定养老产业发展规划,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放宽养老服务产业的准入门槛,对养老服务企业的审批登记实施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及技术指导服务。

具体分工及责任单位详见附件《韶关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落实困难老年人有关底线民生保障政策。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鼓励农村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其收益供老年人养老。鼓励将无定向的慈善捐款重点投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建立慈善款项投向及使用效能的公开、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二)开展养老服务业信贷融资。各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个人(或合伙)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相应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用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引导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积极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办养老服务机构。

  (四)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公共、公益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不足扣除的可在次年继续予以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理顺管理体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登记。

(六)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民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养老服务业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保障土地供应。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统筹建立医养结合协作推进机制,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将老年医疗卫生纳入城乡医疗卫生规划。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各级残联对养老机构内的残障老年人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县(市、区)积极培育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注册、培训服务、激励表彰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邻里守望、敬老爱老等志愿服务活动。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推动各级文化娱乐、公共体育等设施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老年文娱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养老服务舆论氛围。

(八)加强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责任到位、任务到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每年组织专项督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