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粤民民〔2010〕83号
各有关地级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将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放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0〕128号,附件)以及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将珠海市外经贸专修学院等17个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由省民政厅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同级民政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属下放管理权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档案整体移交,先移交后变更”的办法办理变更登记。各相关市民政部门请于2010年12月底前到省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各有关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下放管理权限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将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放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0〕128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