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
  •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博
  • 扫一扫
    关注 · 政务微信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民政信息 > 社会组织信息

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00:00:00 来源:民政局管理员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关于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粤民民〔201083

各有关地级市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将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放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0128号,附件)以及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将珠海市外经贸专修学院等17个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由省民政厅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同级民政部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属下放管理权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采取档案整体移交,先移交后变更的办法办理变更登记。各相关市民政部门请于201012月底前到省厅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各有关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对下放管理权限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反映。

  附件:《关于将部分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放管理的通知》(粤教职函〔2010128号)

           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