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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11-17 00:00:00 来源:民政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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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一二年月二十八

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以城乡基层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活跃在城乡基层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和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活力,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增强党委、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其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增强城乡基层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省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大力弘扬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激活基层群众的“自组织”功能,使其成为群众自娱自乐、满足精神文化需求的平台,成为群众互助解困、加强社会交往的重要途径,成为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反映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我省新的社会治理结构逐步形成。               

  (二)发展目标。

  按照培育、发展、规范、提高的工作目标,切实以群众需求为导向,重点培育辖区内慈善救助、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社区教育、居民事务等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到2015年,根据乡镇(街道)人口,按比例(每万人拥有5个以上社会组织)发展和建立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以满足居民群众多层次生活需求,基本形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宽进原则。将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逐步纳入登记和备案管理范围,放宽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程序。

  ——坚持自治原则。遵循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参与者意愿,按照“自我发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要求,引导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坚持有序发展原则。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引导社会组织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方面的服务,扶持发展城乡基层急需、群众参与性高的社会组织。

  三、登记办法

  (一)类型。

  1.公益慈善类组织。如互助会、福利会、农民用水协会、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

  2.社会事务类组织。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等。

  3.社区服务类组织。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康园工疗站、庇护工场等。

  4.文化体育类组织。如书画社、艺术团、体育协会等。

  (二)登记方式、范围和禁止行为。

  1.根据相关条件,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可采取法人登记、备案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登记。

  2.下列情形不列入社会组织登记范围: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业主委员会。

  3.禁止从事宗族或具有宗教性质、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

  (三)登记成立条件。

  1.申请法人登记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有规范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2)有固定的办公或者活动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会员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名以上会员,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发起人、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备案登记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有规范的组织名称、活动章程,社会团体有5个以上会员,主要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登记程序和办理期限。

  1.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在经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名称核准后,申请人可直接向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并向申请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前置行政许可的,必须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再到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登记。

  2.申请备案登记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在乡镇(街道)范围内活动的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

在社区、自然村范围内活动的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申请人可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村(居)委会同意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行业,需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具备法人登记条件且需要登记的,可申请法人登记。

  四、管理体制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是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年检及日常管理。

  (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颁发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是无需行政许可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村(居)委会对备案管理的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防止出现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健康性;建立奖惩机制,对依法办会、成效突出的,在竞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长期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并予以整改或撤销;对违背国家法规政策、违背群众意愿、引发基层群众冲突对立、阻碍村(居)委会民主自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的,依法予以取缔或撤销。

  五、自身建设

  (一)完善治理结构。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治理结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诚信自律、信息公开机制,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根植群众、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二)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机制,依法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权益。建立和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培育和使用机制,有效利用社工、志愿者资源,把社工、志愿者充实到工作人员队伍中。吸纳有专业素质的人员成为工作骨干。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促进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高服务能力。加强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通过村(居)委会对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进行协调指导,整合资源,形成服务合力,增强服务功能,广泛开展扶贫助残、慈善救助、互助互益等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与帮助。

  (四)履行社会责任。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围绕服务政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公益慈善类组织要依托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社会事务类组织要积极反映群众诉求,注重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社区服务类组织要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技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文化体育类组织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提高生活质量,建立良好人际关系,构建和谐环境。

六、扶持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培育发展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二)建立孵化基地和孵育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计划,依托社区服务机构等建立孵育指导中心,设立孵育资金,以社区居委会为实施主体,重点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给予场地、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保障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四)加强服务引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把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纳入社区建设范畴,为辖区内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或活动场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联系,开展共建活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人才建设。各地要把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培养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或培训计划,按规定从孵育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提高专职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对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及其骨干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表扬鼓励。加强登记队伍建设,为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登记管理服务。

  (六)扩大政治参与。提高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度,注重将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优秀代表人士纳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