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精神,综合2020年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能力及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状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详见附件)。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政策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供养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各地必须通过信息系统导出资金发放名册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完成当地提标工作,各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确保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达标。
三、各地要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数据,确保信息系统数据、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三账一致。要不断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在保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及时调整保障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确保“应保尽保”和“应退尽退”。
四、各地要不断健全低保、特困供养制度,在审核认定具体对象差额救助时,仍要重点保障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及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要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纳入“单人保”。
五、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低保、特困供养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对低保、特困供养工作有效落实予以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附件: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 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金额分别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2021年的特困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不得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实行统一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韶民发〔2021〕55 号 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最低月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