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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批)

时间:2016-12-27 00:00:00 来源:科技局管理员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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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韶关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6年科技创新券后

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二批)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根据《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韶府〔2015〕66号),设立“科技创新券”专项,采用后补助方式无偿资助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当年的市级财政预算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二、 创新券接收以下三种情况的申报

在创新券补助费用规定的发生期限之内,没有得到财政科技资金扶持资助的:(一)已完成的符合创新券支持条件的项目;(二)正在组织实施的符合创新券支持条件的项目;(三)拟组织实施的创新券项目。

    三、科技创新券的分类用途和发放范围

(一)科技创新券分为服务券和专项券,是支持企业研发创新而发行的“有价证券”。

服务券仅限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知识产权及经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专利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品种等。“技术服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或工艺研究开发的设计、试验、检测、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技术诊断、技术培训等服务。

专项券限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的研发设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以及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

(二)本次申报科技创新券补助费用发生期限应在2016年度内。严禁科技创新券服务购买方与提供方双重申报补贴,服务合作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科技创新券资助对象

(一)申报服务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3、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

4、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除以上四个方面条件外,应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⑴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⑵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⑶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⑷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⑸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申报服务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与企业联合申报,且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

申报服务券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联合企业申报,且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

 (二)专项券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

五、科技创新券的资助标准

单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专项券、服务券中的一种。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额度为:申报专项券不超过30万元,申报服务券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券申金额不超过购买投入的50%。

、科技创新券的申

单位在市科技局官网下载并填写《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书》,复印件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按下列要求提供完整材料:

(一)申报服务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书(服务券)》;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税局盖章)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购买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含成果登记证书或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技术服务协议;

项目完成或实施期间兑现创新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5、项目总投入支出明细表和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提供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据;

7、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成果等证明材料。

(二)申报专项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书(专项券)》;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相关批准文件;

项目完成或实施期间兑现创新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4、项目总投入支出明细表和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5、研发设备购买清单、实施期间购买研发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研发设备后所取得的主要科技、经济指标、设备照片等佐证材料。

七、创新券兑现

报服务券的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申专项券的企业购买研发设备,应通过非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创新券兑现的具体事项按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

八、受理时间与方式

受理单位:韶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2号)

受理方式:递交纸质件及电子文档;

受理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下午5时截止

咨询电话:韶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0751-8775040,                   E-mail:345805772@qq.com, 韶关市科技局0751-8639561

  附件:1.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3.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书(服务券)

     4.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书(专项券)

     5.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流程图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韶关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