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规范科技创新券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依据《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集聚创新资源、提升创新能力而发行的一种“有价凭证”,由市政府向企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发放。领取创新券的单位在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后,兑现创新券。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当年的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分为服务券和专项券。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引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有效期2 年,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遗失不补。
第四条 服务券仅限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技术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知识产权及经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经专利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品种等。“技术服务”是指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或工艺研究开发的设计、试验、检测、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技术诊断、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 专项券限用于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所需购买的研发设备。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市级工程中心,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以及博士后创新基地、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列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七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创新券的设计、制作、保管、发放和运行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是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科技局负责年度市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符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熟悉科技政策法规、具有科技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并通过竞争择优遴选产生。经遴选产生的运营机构,将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每两年重新竞争择优遴选一次。由于目前我市科技服务业不成熟,暂指定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受理材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管理费来源于年度创新券财政预算资金,金额为预算资金总额的3%-5%。管理费用于创新券的设计制作费、运营机构服务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开支等。运营机构的服务费和绩效评价费由管委会办公室与之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创新券接收以下三种情况的申报:
在创新券补助费用规定的发生期限之内,没有得到财政科技资金扶持资助的:(一)已完成的符合创新券支持条件的项目;(二)正在组织实施的符合创新券支持条件的项目;(三)拟组织实施的创新券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服务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三)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服务券资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三)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四)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五)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第十七条 申报服务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应当与企业联合申报,且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发活动,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申报服务券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当联合企业申报,且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服务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
第十九条 专项券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研发机构的企业。
第二十条 单个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专项券、服务券中的一种。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额度为:申报专项券不超过30万元,申报服务券不超过20万元。项目完成或实施期间兑现创新券额度不得高于项目实际投入的50%,项目实施期间兑现创新券金额不得超过申报金额的50%。持有创新券有效期内未兑现的企业,不能申请同类创新券。
第二十一条 申报服务券的企业所购买的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申报专项券的企业所购买的研发设备的有效凭证,应在《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韶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有效期内,或《韶关市科学技术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年度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创新券补助费用发生期限之内。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申报操作流程:
市科技局网站公布创新券申报通知—→申报单位下载、填写申报书—→材料递交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形式审查合格后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发放创新券—→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绩效评价—→管理委员会审核绩效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 服务券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书(服务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所得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税局盖章)或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含成果登记证书或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或技术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完成或实施期间兑现创新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五)项目总投入支出明细表和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供购买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取得的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券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申报书(专项券)》;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研发机构相关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完成或实施期间兑现创新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四)项目总投入支出明细表和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五)研发设备购买清单、实施期间购买研发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研发设备后所取得的主要科技、经济指标、设备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创新券申报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收到运营机构形式审查合格材料后发放创新券,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分5 个等级:优(90 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 分),低(60-69 分),差(59 分以下)。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审核绩效评价结果,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反映。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进行结果反馈。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依据公示后的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为优和良的项目,确定是否出具《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管委会办公室依据《韶关市科技创新券确认书》,兑现创新券。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等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追回已兑付的资金,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完成承接的职能,每年1 月须向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上年度创新券的运营情况,提出改正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新券管理委员会相应作出通报批评、中止服务协议和收回服务费等处罚;对相关人员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双方签定的协议;
(二)群众、企业投诉较多,社会反响恶劣;
(三)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科技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科技创新券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