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暨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0-02-13 12:09: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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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在依规完成调价程序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不含曲江区,下同)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暨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配气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配气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经成本监审,核定市区居民配气价格(含9%增值税,下同)每立方米0.9950元,非居民基准配气价格每立方米0.9450元。
根据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二、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根据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经成本监审,核定市区居民第一阶梯销售价格(含9%增值税,下同)3.64元,非居民基准销售价格3.59元(可上浮20%,下浮不限)。韶关市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详见下表
类 别 | 阶梯档次 | 阶梯气量(m3/年) | 销售价格(元/m3) |
1.居民生活用气 | 第一档 | 350及以下 | 3.64 |
第二档 | 一般户 | 350-500(含500) | 4.00 |
地暖户 | 350-1720(含1720) |
第三档 | 一般户 | 500以上 | 4.73 |
地暖户 | 1720以上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 | 3.82 |
2.非居民生活用气基准价每立方米3.59元 | 可上浮20%,下浮不限 |
三、优惠政策
对韶关市区经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户”和“五保户”且是韶关港华公司用户,每户每年用气量在100(含本数)立方米以内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第一档收费标准的50%收取;超出100立方米部分按分档标准收取。优惠对象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窗口申请气价优惠。
四、联动机制
(一)联动原则
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
(二)实施范围
联动机制适用于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所有管道燃气用户。
(三)基期、报告期气源价格
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本次成本监审期间(2015年-2017年)三年的平均购气价格每立方米2.6450元(含税)。
报告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成本监审之后,企业的实际平均购气价格
(四)启动联动条件
为保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联动周期以一年为期。当报告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6%(即0.1587元)时,启动联动机制,并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1.购气情况报告制度(月报)。
为及时了解市区管道燃气气源综合购进成本的变动情况,你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公司上月的购气情况,包括购进数量、单价(含税)、类别(指管道气、LNG)等报价格主管部门。
2.销售情况报告制度(季报)
为准确掌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实际准许收益率,你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公司对非居民用气的实际销售情况,包括用气企业名称、月用气量、实际销售价格等报价格主管部门。
以上通知于2020年2月16日起执行。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