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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时间:2015-09-11 00:00:00 来源:肖菊芬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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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地  址韶关市新华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史元康   联系电话:0751-8760180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阶段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4〕1238号),本机关依法对你2012年以来的涉企收费进行了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站在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间违反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6]64的相关规定需进行环境监测的企业按照水样采集20元/样次、气样采集15元/样次,土样采集10元/点次、土样40元/剖面的标准重复收取样品采集费,共计234,580元自立项目按照30元/项次、100元/项次的标准收取样品含氧量、流量监测费,共46,250元。二项合计金额为280,83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有关收费票据、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对有关证据己签名盖章认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你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六)项和(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站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你站立即停止重复收取样品采集费、自立项目收取样品含氧量、流量监测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127,005元。

三、相关事宜

(一)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127,005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帐户。请凭《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银行进账单(回单)联的原件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检查局备案

(二)你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