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欧新全 联系电话:0751-8760282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阶段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4〕1238号),本机关依法对你局2012年以来的涉企收费进行了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局在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违反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关于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仍向264家小型微型企业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合计金额21,150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有关收费票据、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局对有关证据己签名盖章认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你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一条和(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局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你局立即停止在免征期间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企业注册登记费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21,150元。
三、相关事宜
(一)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局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21,15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帐户。请凭《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银行进账单(回单)联的原件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检查局备案。
(二)你局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你局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