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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时间:2015-09-11 00:00:00 来源:肖菊芬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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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37号福星楼

法定代表人:吕良新   联系电话:0751-8760282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在客户向你社办理房屋抵押借(贷)款业务过程中,将本应由你社向登记机构缴交的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承担,违反了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69号)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的规定

你社在上述期间,属住房类的抵押借(贷)款业务发生947件(其中个人920件,公司27件),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计,共转嫁费用75,760元;属非住房类的抵押借(贷)款业务发生216件(其中个人175件,公司41件),按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计,共转嫁费用118,800元。以上二项转嫁费用合计为194,560元。

以上事实有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有关收费票据,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对证据己签名盖章认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你社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社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你社立即停止将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的违法行为。(二)处以违法金额一倍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94,560元。

三、相关事宜

(一)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94,56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帐户。请凭用《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银行进账单(回单)联的原件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检查局备案

(二)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