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37号福星楼
法定代表人:吕良新 联系电话:0751-8760282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查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间,在客户向你社办理房屋抵押借(贷)款业务过程中,将本应由你社向登记机构缴交的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承担,违反了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8〕169号)“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的规定。
你社在上述期间,属住房类的抵押借(贷)款业务发生947件(其中个人920件,公司27件),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每件80元计,共转嫁费用75,760元;属非住房类的抵押借(贷)款业务发生216件(其中个人175件,公司41件),按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计,共转嫁费用118,800元。以上二项转嫁费用合计为194,560元。
以上事实有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有关收费票据,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社对证据己签名盖章认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你社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第九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社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你社立即停止将房屋抵押登记费转嫁给客户的违法行为。(二)处以违法金额一倍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94,560元。
三、相关事宜
(一)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社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94,560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帐户。请凭用《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银行进账单(回单)联的原件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检查局备案。
(二)你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如果你社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