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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时间:2015-09-11 00:00:00 来源:肖菊芬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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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韶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和平路73号房地产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   联系电话:0751-8886870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阶段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粤发改价监函〔2014〕1238号),本机关依法对你中心2012年以来的涉企收费进行了检查。本机关的检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中心在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违反省物价局《关于建设行业信息应用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46号)和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有偿服务费标准的复函》(韶市价函[2007]40号)的相关规定套用“建设行业信息应用服务费”项目,按照商品房交易计征额0.5‰的标准向卖方收取信息平台费,共计2,657,485.56元。同时扩大范围收取出具查档证明费即在购房者办理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或新建商品房抵押(按揭)登记手续时收取出具查档证明费,共计4,144,550元。二项合计金额为6,802,035.56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及有关收费票据、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中心对有关证据己签名盖章认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十一)项和(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粤价[2012]176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中心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你中心立即停止套用“建设行业信息应用服务费”项目收取信息平台费和扩大范围收取出具查档证明费的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6,802,035.56元。

三、相关事宜

(一)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中心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6,802,035.56元如数汇入市财政帐户。请凭《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同时将银行进账单(回单)联的原件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检查局备案

(二)你中心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的2‰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中心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