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79号)精神,按照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商业银行开展了直接进点检查或自查的专项检查,我市对辖区内的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抽查和核查,发现被查单位仍存在与贷款业务捆绑强制收费、质价不符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把自身的监管职责转为有偿服务以及将银行自身成本转嫁给贷款客户等违规问题。为了进一步为企业打造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规范银行的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商业银行系统开展价格收费自查与整改规范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限
自查时限为2013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自查内容
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前期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查:
(一)与贷款捆绑,强制收取“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融资咨询费”、“融资安排费”、“额度占用费”等费用,将收费作为贷款发放条件的行为。
(二)在贷款过程中,向企业和个人收取“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融资咨询费”、“融资安排费”、“额度占用费”、“个人理财费”、“个人贷款服务手续费”等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三)将自身职责转化为收费,向贷款客户收取“贷款账户监管费”、“资金监管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四)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为。
(五)超越管理权限,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行为。
三、自查与整改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此次银行系统价格收费自查与整改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清费治乱工作要求,也是企业减负的需要,各商业银行务必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自查与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自查,积极整改。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自查整改,对自查出的问题各商业银行应进行积极整改,并主动清退。对已进行整改并清退的,我局将免于处罚。
(三)对不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自纠的单位,我局将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按程序进入立案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四)请各商业银行机构在4月25日前将《韶关市商业银行系统价格收费自查统计表》(附表1)、《韶关市商业银行系统价格收费整改统计表》(附表2)和自查总结报告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检查局(联系电话:8891726,电子邮箱:sgsjgjc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