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用有关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