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9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933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49号附件.pdf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9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933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49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