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39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收
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3961号)韶市发改函[2015]105号附件_wp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