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促进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4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商务厅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5〕4497号)韶市发改联[2015]67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