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韶关市物价局《关于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问题的复函》(韶市价函〔200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韶发改价格函〔2016〕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