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2016年2月1日以前涉及的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韶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韶财综〔201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016年2月1日及以后已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地按相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并妥善做好停征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二、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以及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监管,如遇突发重大价格异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对价格调控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积极协调本地政府将价格调控所需资金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涉及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问题,若确需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施临时价格补贴,由各级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向同级政府请示后,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
原市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韶价〔2013〕48号)和市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家统计局韶关调查队《关于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韶市发改联〔2015〕61号)中涉及的“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从当地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韶发改价格〔2016〕1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