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韶关供电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10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1045号)韶发改价格〔2016〕2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