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1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
〔2016〕1391号)韶发改价格函〔2016〕2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