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韶发改联[2016]44号附件.pdf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
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5号)韶发改联[2016]44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