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6〕2719号)韶发改价格函[2016]32号xls.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