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请各执收单位对应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以2017年1至6月该项收费总额为基数,逐项测算降低收费标准之后的年减负金额,于7月20日前将每项减负金额数据通过0A办公系统发至市发展改革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和市财政局(非税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4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请各执收单位对应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以2017年1至6月该项收费总额为基数,逐项测算降低收费标准之后的年减负金额,于7月20日前将每项减负金额数据通过0A办公系统发至市发展改革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和市财政局(非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