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韶发改联〔2017〕6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