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韶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直有关单位填写《预测减免表》(附件2)加盖公章扫描后,于2019年3月8日前同时发往市发改局sgwjsfk@163.com和市财政局sgczfsj@163.com邮箱。
韶发改联〔2019〕17号(附件2).xls
韶发改联〔2019〕17号(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