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各客运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4〕736号)韶市发改联[2014]64号附件_wp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