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市属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广东省增补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取消广东省增补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4〕2608号)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9月19日
韶市发改函[2014]38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