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物价)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
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3063号)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9月19日
韶市发改函[2014]39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