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韶市发改价格[2015]22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