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放开车用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3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车用燃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韶市发改价格〔2014〕8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关于放开车用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
改价格函〔2015〕3376号)韶市发改价格[2015]4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