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36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关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理政策工作的通知》(韶价〔2013〕5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省
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价格三控管
理政策工作的通知〉价格政策文件通知》(粤发改价格
函〔2015〕3649号)韶市发改联[2015]57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