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6〕668号)韶发改价格30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