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6〕54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 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 〔2016〕5489号)韶发改价格函59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