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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7-01-05 00:00:00 来源:发改局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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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精神,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当我市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后,参照(CPI)同比涨幅3.5%另行设定临界值。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措施

联动机制由市统一启动或中止。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按现行政策制订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时,根据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当我市局部地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当地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核准后实施。

五、补贴标准

我市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市统一确定。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 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 我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 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 我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 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 我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 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 我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为SCPI与CPI之间的比值,我市确定为1.5。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职责分工

实施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实施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当达到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条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五)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并及时将上月相关指数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督促价格、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联动机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及时发放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各级价格、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组织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工作,重点宣传近年来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积极意义。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认识,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韶价〔2013〕48号、韶市发改联〔2015〕6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