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和《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有关规定,在依法价格听证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经十三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两阶段实施,具体如下表。
阶 段 |
实施时间 |
类 别 |
收费标准 元/吨 |
第一阶段 |
自2016年12月31日起 |
居民类 |
0.85 |
非居民类 |
1.20 |
||
第二阶段 |
自2019年12月31日起 |
居民类 |
0.95 |
非居民类 |
1.40 |
二、征收方式
属韶关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非韶关市自来水公司用户及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配套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根据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规定,原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规定取消。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代征单位须足额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减免。
(三)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其污水处理费执行居民类收费标准。
(四)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且是市自来水公司的用户,实施污水处理价格补贴,每户每月补贴8.00元。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具体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污泥处置企业以及市政污水管网运行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代征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用户对韶关市区实施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并请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五、实施时间
韶关市区新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从2016年12月31日起(即从2017年1月3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原韶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韶价〔201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