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677号),请遵照执行。
附件:韶发改联〔2017〕61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