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46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韶发改价格〔2017〕33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