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粤发改规〔201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韶发改价格〔2017〕42号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