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2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
价格〔2014〕526号)
韶市发改联[2014]46号附件[1].pdf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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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省级产业转移园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发改
价格〔2014〕526号)
韶市发改联[2014]46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