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1号)韶市发改函[2014]55号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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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731号)韶市发改函[2014]55号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