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酒类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42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韶市发改函[2014]60号附件.pdf